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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兒童需要海外領養服務?
  • 受社會福利署署長監護的18歲以下兒童。他們當中多數因年紀較大,健康、身心發展或家庭背境的需要,難以獲安排本地家庭領養;
  • 可被領養的兒童均由社署轉介,大部份由本港不同機構或寄養家庭照顧;
  • 這些兒童和其他兒童一樣,希望能享受穩定的家庭生活,並在親切和關懷的環境中成長。
本局為申請人/ 領養家庭提供的支援服務
  • 與外地合作機構共同甄別及評估領養申請人的申請及家庭評估報告;
  • 撰寫有關兒童的詳盡報告;
  • 為兒童與領養家庭進行配對,且透過外地的政府部門或領養服務機構向合適的家庭作出相關建議;
  • 為兒童離港加入外地的領養家庭作準備及安排;
  • 與外地的政府部門或領養服務機構保持緊密的聯繫,直至領養程序完成為止;
  • 協助由本局辦理領養而希望尋根的人士,尋找有關其個人的資料。
申請領養
申請資格︰
  • 年滿25歲,處事成熟,能夠對領養兒童作出一生的承擔;
  • 身心健康,無嚴重殘疾,具良好的體能,以照顧領養孩子至長大成人;
  • 有適當教育程度,以完成中學課程為佳;
  • 有固定的工作,充裕的財政狀況,以及安穩和安全的居所;
  • 夫婦須有穩固的婚姻關係(結婚不少於3年);單身人士必須具備充足的育兒能力及其他支援。
申請手續︰
  • 申請人需接受全面及深入的家庭評估,以評估是否適合成為領養父母。家庭調查由外地領養服務機構在當地進行。
  • 申請人須直接聯絡下列與本局有合作協議的海外領養機構提出申請:
         
    1. Nightlight Christian Adoptions (美國)
    2. Holt International Children’s Services, Inc. (美國)
    3. Children's House International Adoption (美國)
    4. Intercountry Adoption Australia Service (澳洲)
    5. Sunrise Family Services Society (加拿大)     
怎樣才叫完成領養?
  • 當本局成功為申請人配對兒童,並與外地合作機構合作,在領養後提供支援至法庭頒發正式領養令,而申請人再沒有其他服務需求的情況下。
申請在甚麼情況下會被終止?
  • 申請人與社工經過詳細商討後,決定退出申請。
  • 申請人不符合申請領養的條件。
費用
  • 歡迎有興趣人士查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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